为规范快手小店各类店铺命名,优化平台商家经营秩序,提升用户购物体验,平台现对《快手小店店铺命名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于2023年1月4日修订,2023年1月11日生效。
规则变动:
修订后规则全文:
第一章 概述
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快手小店的全体商户。
第二章 各类店铺命名规则
2.1 旗舰店命名规则
2.1.1 旗舰店,指以自有品牌或由商标权利人提供独占授权的品牌入驻快手小店开设的店铺。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1个/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多个品牌商标权利人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2)持有1个非自有品牌独占授权品牌的旗舰店。
2.1.2 命名规则
(1)多品牌旗舰店可选用经营中的任一品牌,选用的品牌需要和提交的品牌资质对应匹配,品牌的所有权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2)若品牌的独占授权书中有类目限制,或者该品牌有多条产品线,商户只经营其中一条产品线产品,则必须在店铺名称中体现类目。
2.1.3 命名形式
(1)品牌名+(可选类目)+旗舰店,类目关键词非必填项。
(2)品牌名+可选类目+旗舰店,当店铺符合规则第2.1.2条相关规定的。
(3)品牌名+官方旗舰店,仅限自有品牌权利人开设店铺可以使用。
2.2 专卖店命名规则
2.2.1 专卖店,指商户持有非自有品牌授权文件(非独占)在快手小店开设的店铺。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持1个非自有品牌授权文件的专卖店。
(2)持有多个非自有品牌授权的专卖店(多个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2.2.2 命名形式
(1)品牌+企业商号+专卖店。
(2)品牌+企业商号+行政区域名+专卖店,仅企业商号重名时,可以增加行政区域名加以区分。
2.3 专营店命名规则
2.3.1 专营店:指同一经营大类下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的店铺。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非自有品牌入驻快手小店的商户。
(2)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非自有品牌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快手小店的商户。
2.3.2 命名形式
(1)企业商号+类目+专营店
(2)企业商号+行政区域名+类目关键词+专营店,仅企业商号重名时,可以增加行政区域名加以区分。
2.4 卖场型旗舰店命名规则
2.4.1 卖场旗舰店:指商户以服务类型商标(35类商标)开设且经营至少两个品牌的店铺。
2.4.2 卖场旗舰店的店铺主体必须是卖场品牌(服务类型商标)的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开具的独占性授权书的企业。
2.4.3 命名形式
(1)品牌名(服务类型商标)+旗舰店。
(2)品牌名(服务类型商标)+官方旗舰店。
2.5 普通企业店/个体工商户/个人店命名规则
2.5.1 普通企业店
普通企业店:指无品牌授权但有商品完整供应链凭证的企业。
命名形式及要求:
(1)若店铺已有相关品牌授权,店铺名称可体现品牌名称:企业商号+品牌名称+二级类目(选填)+企业店;
(2)若店铺内无品牌信息,店铺命名可自行定义:自定义+企业店;
(3)店铺名称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规定。
2.5.2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指持有的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商家入驻。
命名形式及要求:
(1)自定义+个体店;
(2)店铺名称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规定。
2.5.3 个人店
个人店:指无注册执照商家通过填写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审核通过后开启的店铺
命名形式及要求:
(1)自定义+个人店
(2)店铺名称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店铺命名限制
3.1 店铺名不得超过64个字符。
3.2 店铺名不得包含空格等异型符号。
3.3 店铺名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店铺名称重复,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店铺名的,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店铺,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店铺名重新提交申请。
3.4 普通企业店的店铺名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批”、“授权”、 “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3.5 个体店/个人店的店铺名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批”、“授权”、 “特许经营”、“特约经销”、“企业店”、“公司店”以及“品牌名称”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3.6 店铺名称不得带有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网址、二维码、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联系信息(如QQ号码、微信号等)。
3.7 店铺名称不得包含违法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
(6)有不文明/格调低级/庸俗等不雅词汇。
(7)出现平台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8)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8 店铺名不得包含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信息: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1)不得使用“最优” 、“第一”、“最好”、“No.1”、“极品”、“顶级”、“极致”、“最牛”、“最强”或其他带有相同含义的广告法禁用极限词;
(2)使用品牌的变形词或衍生词来描述商品的,包含但不限于错别字、拼音、特殊符号等。
3.9 店铺名根据商户商品入驻所在类目、品牌属性等要素生成,一旦通过审核,商户不可自行更改,特殊情形除外(如遇店铺名称已被占用等特殊情况,快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则
4.1 本规则于2021年9月25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1月11日最新修订生效。